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组**号,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里**号楼**单元**号,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于2018年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9月27日至2018年10月25日;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26日;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9日;自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另案处理)以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名义与北京**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地点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一街村富恒农业园的500亩土地。双方之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中明确该租赁土地性质为农业设施用地。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在没有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建设物流园,并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招租。2017年8月,该物流园被政府部门责令整改,已入驻商户被责令搬离。经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收取商户租金20488568元,在立案后已退还商户租金14296169元。
2017年9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永乐检查站被查获归案。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仓储协议》、《退款登记》、涉案土地相关材料等书证;4.其他证明材料: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农业设施用地上建设物流园对外招商,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李某甲联系方式:1305173****;王某某联系方式:13701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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