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街道**村**号,捕前住址同上。曾于2008年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14日经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决定,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巷**号**,捕前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曾于2020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14日经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决定,于同年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辽宁省海城市****区**村外环路路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克,后被告人王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楼下,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上述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史某某。
(二)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辽宁省海城市****区**村外环路路口,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克,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甲基苯丙胺放置在其当时搭乘的李某乙的车辆内,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上述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乙。
(三)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辽宁省海城市****区**村外环路路口,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5克,后被告人王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其中重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孙某某,又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其中重约2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史某某。
(四)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辽宁省海城市****区**村外环路路口,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3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后被告人王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楼下,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将上述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史某某。
(五)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约定,被告人李某甲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后被告人李某甲按照约定将毒品放置在辽宁省海城市****区**村外环路路口石碑下并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其贩卖的毒品被民警当场扣押。经法医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1.72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手机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抓捕经过、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赵某某、史某某、李某乙、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薇薇
检察官助理:张铁瀛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现均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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