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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邯复检二部刑诉〔2020〕5号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号,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厅附近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乡**村**路**号胡同**号,租住河南省焦作市**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因在邯郸市复兴区**大厦开办的**轩文化交流中心经营不善,二人商议开展拍卖收藏品业务,借机骗取客户鉴定费及保证金。李某甲、王某某以藏品拍卖需要鉴定、防止客户取消拍卖为由,收取客户鉴定费及保证金,后二人自行制作鉴定书,盖上伪造的鉴定师印章,与客户签订申请拍卖书。经营期间,李某甲通过与客户签订申请拍卖书骗取保证金及鉴定费共计134320元。王某某通过与客户签订申请拍卖书骗取保证金及鉴定费共计89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委托拍卖合同书、保证金收据、银行卡流水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某、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李某乙、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以骗取保证金及鉴定费为目的,同被害人签订申请拍卖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恩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和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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