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凌晨一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村,因土地纠纷,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王某某驾驶货车将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的围墙撞倒,后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围墙价值为6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娜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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