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79********,壮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池市金城江区,住河池市金城江区**镇**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田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温某甲(曾用名温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玉林市陆川县,住柳州市柳江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田某某公安局逮捕。
李某甲辩护人王世广广西棋光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某甲辩护人韦家枝、韦祖检广西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温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至2017年底,被告人李某甲通过韦某乙对外宣传可以每本2000元的价格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韦某乙以每本2200元从黄某某、黄某甲、李某乙处收取办证费共6600元交给李某甲,李某甲以每本1200元或1600元的价格把钱转给被告人温某甲,温某甲又以每本400元至800元的价格将钱转给杨某某(另案处理),后黄某某、李某乙、黄某甲分别拿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经查询,黄某某、黄某甲、李某乙未办理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案发后,李某甲已退赔黄某某、李某乙各2000元。被告人李某甲、温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利丽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温某甲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涉案款物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