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1”,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非农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通海县**镇**社区**组**营**号。2013年8月2日因赌博被江川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6月4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通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洪某甲,绰号“某2”,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通海县**镇**村委会**组**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0年12月27日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通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洪某乙,绰号“某3”,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通海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通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绰号“某4”,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通海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通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绰号“某5”,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66********,汉族,初中文化,非农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通海县**街道**社区**组**号。2017年4月21日因赌博被通海县公安局行政处以拘留四日并收缴赌资人民币一千零四十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某6”,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通海县**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8月30日因赌博被通海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一百六十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非农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通海县**镇**社区**组**营**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某7”,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72********,汉族,初中文化,非农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通海县**街道**社区**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2年10月24日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1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通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某8”,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58********,汉族,小学文化,非农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通海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绰号“某9”,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通海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通海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某10”,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74********,汉族,初中文化,非农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通海县**街道**社区**巷**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李某甲、钱某某、洪某甲、洪某乙、吴某某、石某某、李某乙、赖某某、许某某、夏某某、高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9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海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洪某甲、洪某乙、钱某某、吴某某、石某某、李某乙、赖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洪某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洪某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相互邀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林某某带路,驾车从德宏州陇川县通过非法通道进入缅甸迈扎央,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德宏州陇川县。
2、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洪某甲、李某甲、赖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林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洪某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洪某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相互邀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乘车从德宏州陇川县通过非法通道进入缅甸迈扎央,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德宏州陇川县。
3、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洪某甲、李某甲、赖某某、李某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洪某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洪某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相互邀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通过换乘摩托车、皮划艇的方式从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通过非法通道进入缅甸小勐拉,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
4、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洪某甲、石某某相互邀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乘船从红河州河口县通过非法通道进入越南老街,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红河州河口县。
5、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洪某甲相互邀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乘船从红河州河口县通过非法通道进入越南老街,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红河州河口县。
6、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洪某甲、钱某某、石某某、洪某某相互邀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乘车从德宏州陇川县通过非法通道进入缅甸迈扎央,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德宏州陇川县。
7、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洪某乙、洪某甲、许某某、吴某某相互邀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乘车从德宏州陇川县通过非法通道进入缅甸迈扎央,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德宏州陇川县。
8、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洪某乙相互邀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乘车从德宏州陇川县通过非法通道进入缅甸迈扎央,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德宏州陇川县。
9、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洪某乙、吴某某、石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相互邀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乘车从德宏州陇川县通过非法通道进入缅甸迈扎央,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德宏州陇川县。
10、2018年7月3日,被告人洪某乙、石某某相互邀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乘车从德宏州陇川县通过非法通道进入缅甸迈扎央,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德宏州陇川县。
11、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乘车从德宏州陇川县通过非法通道进入缅甸迈扎央,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德宏州陇川县。
12、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乘车从德宏州陇川县通过非法通道进入缅甸迈扎央,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德宏州陇川县。
13、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林某甲、洪某乙相互邀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通过换乘摩托车、皮划艇的方式,从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通过非法通道进入缅甸小勐拉,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
14、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相互邀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乘船从红河州河口县通过非法通道进入越南老街,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红河州河口县。
15、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夏某某、高某某相互邀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乘船从红河州河口县通过非法通道进入越南老街,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红河州河口县。
16、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钱某某、童某甲(另案处理)、童某乙(另案处理)、童某丙(另案处理)、谢某丁(另案处理)相互邀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乘船从红河州河口县通过非法通道进入越南老街,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红河州河口县,入境上岸后被边防民警当场抓获。
17、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乘车从德宏州陇川县通过非法通道进入缅甸迈扎央,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德宏州陇川县。
18、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夏某某、童某戊(另案处理)相互邀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乘船从红河州河口县通过非法通道进入越南老街,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红河州河口县。
19、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童某己(另案处理)相互邀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翻越铁丝网的方式先后两次从德宏州瑞丽市通过非法通道进入缅甸木姐,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德宏州瑞丽市。
20、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钱某某、文某某(已判处)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相互邀约从德宏州通过非法通道进入缅甸迈扎央,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德宏州。
21、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许某某相互邀约,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乘车从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通过非法通道进入缅甸小勐拉,后又通过非法通道返回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刑事判决
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丁、林某乙、刘某某、谢某某、夏某某等十七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洪某甲、钱某某、洪某乙、石某某、高
某某、李某乙、林某甲、吴某某、夏某某、赖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洪某甲、钱某某、洪某乙、石某某、高某某、李某乙、林某甲、吴某某、夏某某、赖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洪某甲、钱某某、洪某乙、石某某、高某某、李某乙、林某甲、吴某某、夏某某、赖某某、许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洪某甲、钱某某、洪某乙、石某某、高某某、李某乙、林某甲、吴某某、夏某某、赖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洪某甲、李某乙、赖某某、石某某、吴某某、夏某某、高某某、许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洪某乙、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敏
检察官助理:戴丽丽
(院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钱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通
海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江川区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通海县**街道**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335467****;被告人李某乙取保候审于通海县**镇**社区****号,联系电话1303865****;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通海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821412****;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通海县**街道**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388774****;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通海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75905****;被告人赖某某红现取保候审于通海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518819****;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通海县**街道**社区**号,联系电话1398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散装材料二十三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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