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灌南县**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江苏省灌南县李集**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敲诈勒索,于1999年11月30日被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连云港市原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该局指定于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西路180号监视居住,2020年9月3日经本院以重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陆建中,江苏法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兴弛,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明光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栋**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汪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与任某某在江苏省灌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汪某甲确定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期间,二人育有一子一女。被告人汪某甲明知李某甲已婚,仍与李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被告人李某甲、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函、前科劣迹登记表、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学籍卡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袁某某、程某某、惠某某、马某某、张某甲、黄某某、郑某某、汪某乙、王某某、施某某、张某乙、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汪某甲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汪某甲明知被告人李某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汪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春波
检察官助理:李依飞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814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