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原任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200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8日由浠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李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3日,浠水县房地产管理局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了“浠水县宝塔公租房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欲承接该项目工程,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李某甲找人借用了湖北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家公司的资质,并指使“**公司”股东万海军帮忙联系并借用了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长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家公司的资质,最终由李某甲拟定“**公司”以及所借来的8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并将所拟定的报价通过中间人报给各出借资质公司,由各出借资质的公司自行派人到浠水参加投标。
在此期间,被告人汪某某找人借用了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并从韦某某处收购了韦某某借用的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3家公司资质参与该项目围标。被告人李某乙借用了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怡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参与该项目投标。在该项目开标之前,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李某乙三方在得知彼此都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后,为减少费用,就一起商量约定不论由哪一方中标,三方一起合伙建设该项目,或者由中标方给予未中标方一定经济补偿。后,被告人李某乙将其控制的公司资质交给被告人汪某某统一拟定投标报价,并通过中间人报给各出借资质公司,由各出借资质的公司自行派人到浠水参加投标。
2017年2月16日经公开评标、开标,最终由“**公司”中标,中标价为6738.3万元。因被告人汪某某、李某乙不愿参与承建该项目,经协商由“**公司”补偿被告人汪某某、李某乙共计人民币113.4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乙分得37.6万元。经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宝塔公租房项目获利金额为367.7864万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退还非法所得200万元,被告人汪某某退还非法所得70万元,被告人李某乙退还非法所得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冯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程某某、蔡某某、宋某某、靖辉、王某丙、汤某某、张某丙、许某甲、卢某某、柳某某、邹某某、杨某某、邵某某、韦某某、余某某、许某乙、赵某甲、刘某甲、石某某、袁某某、赵某乙、刘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4.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李某乙在招投标过程中,采取借用多家公司建设资质,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李某乙均具有自首、退还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汪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某乙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卫国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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