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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段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浚县,家住鹤壁市**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鹤壁市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19年4月26日被扶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扶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西省平遥县,家住平遥县**乡**村**堡**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扶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5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扶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西省平遥县,家住平遥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太原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19年3月7日被扶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1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扶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东某甲、刘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米某某、刘某乙、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高某甲、武某乙、李某丙、陈某甲、东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薛某甲、逯某某、程某某、刘某戊、杨某甲、高某乙、崔某某、陈某乙、武某甲、段某某、李某甲、杨某乙、侯某某、张某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9月23日、自2019年11月7日至12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25日)。因东某甲、薛某乙、杨某丙等人另涉嫌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故依法另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段某某、武某甲约定,由李某甲开发游戏,段某某、武某甲负责销售,所得利润三人分成。2018年9月,东某甲(另案处理)联系杨某丙(另案处理)帮忙购买网络赌博游戏。杨某丙遂联系段某某购买。段某某同意出售,并与杨正某丙约定,售出游戏后给杨某丙分成。

2018年9月15日,东某甲、薛某乙(另案处理)、杨某丙来到山西省平遥县段某某、武某甲经营的公司,准备购买网络赌博游戏。东某甲、薛某乙给游戏起名“天予娱乐”。武某甲通过QQ将游戏的名称、需求等告知李某甲。李某甲按要求将客户端制作完成后,回传给武某甲。薛某乙支付28000元购得该游戏。随后,段某某找人向东某甲、薛某乙、杨某丙教授了游戏安装、控制输赢概率等方法。28000元中,杨某丙分得15500元,李某甲分得5800元,段某某、武某甲分得6700元。

返回西安后,东某甲、薛某乙在西安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使用张某乙(另案处理)的笔记本电脑进行“天予娱乐”赌博游戏的后台控制,利用微信发送宣传等方式推送“天予娱乐”手机软件,招揽参赌、接收投注,并先后安排杨某丙、张某乙、王某乙、东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后台监控游戏运行状态、操纵输赢。期间,李某甲、段某某、武某甲对“天予娱乐”进行了后台远程维护。截止2018年10月22日,“天予娱乐”软件中,共计充值赌资201272.07元,向参赌人员返款121569元,违法所得79703.07元,共有48人通过“天予娱乐”参赌后提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文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转账记录、玩家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段某某、武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甲、段某某、武某甲三人明知东某甲等人欲开设网络赌场,仍然为其提供网络赌博软件,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收取服务费28000元,三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玉峰

2019年12月25日

附:

    被告人李某甲、段某某、武某甲现被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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