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左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Z21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汉餐**,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镇**路**小区**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善左旗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11979********,蒙古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镇**城**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善左旗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4198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镇**区**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1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镇**住宅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武某某、马某甲、何某某、巴某某(不起诉)、郭某某(不起诉)、马某乙(不起诉)、潘某某(不起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0年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张某某(已判决)以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视频的方式将缅甸赌场的“龙虎”赌博连接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塞外城府南侧商铺二楼内开设“龙虎赌场”,被告人武某某投入资金并参与分红。赌场以每天300元至500元不等的工资雇用马某甲、何某某负责报线。期间,参与赌博人员有路某某、孔某某、魏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等人,涉案赌资达人民币4095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路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武某某、马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马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武某某、马某甲、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是开设赌场的组织者,系本案的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武某某、马某甲、何某某在开设赌场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本案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武某某、马某甲、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塔娜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公安侦查卷六册,光盘二张,其他证据材料二十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3.《换押证》二份。
4.被告人李某甲、武某某现羁押于阿拉善左旗看守所。
5.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8483****;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7483****。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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