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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林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56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天门市侯口开发区**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天门市侯口开发区**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通过互联网在位于天门市侯口开发区碧水园C栋1801室家中进行网络招嫖诈骗,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负责购买手机号、QQ号、银行卡等招嫖所需要使用的相关作案工具,以及寻找专门代发虚假招嫖信息的代挂人员,负责假扮送小姐上门提供性服务的司机和会所的财物经理等角色,被告人林某某负责假扮上门提供性服务的小姐,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支付“订金”“人生保证金”以及“退款”的名义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李某甲、林某某指定的微信号、银行卡号转账,并将资金转移后进行挥霍。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4100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向天门市公安局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及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蔡某某、李某乙的陈述;3.搜查笔录;4.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以及退缴全部赃款的酌定从轻情节,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红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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