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杨某甲(译名: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苗族,越南九年级文化程度,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新马街县**社**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2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项某某,男,1976年出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苗族,文盲,住越南奠边省奠边东县**社**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出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苗族,越南五年级文化程度,住越南奠边省奠边东县**社**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住**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丙、李某丁),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住**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项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23 、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3日、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先后电话与被告人项某某、李某甲商量组织越南人到中国云南省砚山县稼依镇务工,并确定出发时间、集合地点。后杨某甲又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到中越边界(172号界碑)运送被组织的越南人。2月14日,项某某、李某甲带领各自组织的越南人到达杨某甲哥哥家集合、用餐后出发前往中越边界。同日,王某甲邀约王某乙(另案)一同前往运送越南人。被告人李某乙受一越南籍人员邀约前往运送越南人。同日18时许,王某某驾驶其所有车牌号为云H4****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王某甲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云H8****白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李某乙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云H5****火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先后到达中越边界等待。20时许,项某某、李某甲带领被组织的越南人从中越边界172号界碑便道步行非法进入我国境内并找到接应车辆。22时,王某甲三人各自驾驶车辆运送越南人前往文山州砚山县。途中,车行驶至马关县马白镇花枝格至夹寒箐坡头村公路油菜地小组附近的小路上被当场查获,一并查获入境的非法越南籍人员共三十五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等五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项某某、李某甲、王某甲违反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越南籍人员非法进入我国境内,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违反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非法进入我国境内的越南籍人员,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王某甲、李某乙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琼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项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现被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李某乙现于家中(电话:15126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共计壹仟壹佰捌拾柒页;。
3. 涉案赃证款物品清单贰份(车辆、手机);
4.《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5.视听资料陆拾玖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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