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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杨某甲等19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3********,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1********,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0********,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3********,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77********,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文山市**镇**村委会**村*街***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68********,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文山市**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78********,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文山市**镇**村委会**村*组***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68********,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文山市**镇***村委会***寨村***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21971********,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中专文化,居民,家住蒙自市**镇**社区**路*****区**幢*单元***室。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21972********,汉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元阳县**镇***社区*组**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21972********,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79********,汉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75********,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文山市****乡***村委会***村**号,现住文山市**镇***区**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74********,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文山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文山市****小区*栋*单元***室。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70********,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文山市**镇**社区***巷**号。

被告人张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9********,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31967********,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文山州**县**乡***村委会***村**号,现住昆明市**县**镇***村。

被告人李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5********,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李某丁,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3********,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魏某某、曾某某、杨某乙、何某某、耿某某、熊某某、饶某某、雷某某、张某丙、董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期间,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两次退回弥勒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献、杨某荣、李某华、赵某才商量联系以两年每亩2000元的租金租用了黎某红等农户位于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山“小地名”(国家级216、223号图斑)的地块,李某献、杨某荣等人带被告人张某洪、张某、陈某勇等人实地查看地块后,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将地块里的桉树根和农作物清理干净并翻挖后以两年每亩3000元的价格转租给张某洪、张某、陈某勇等三七老板栽种三七,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经鉴定,张某洪占用林地栽种三七的面积为54.5亩,林地权属为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小组的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无立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桉树。张某占用林地栽种三七的面积为50.03亩;陈某勇占用林地栽种三七的面积为12.42亩,林地权属为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小组的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无立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用材林;树种为桉树。

2、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献以每年每亩900元的价格租下谢某艳位于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山(国家级286号图斑)的桉树地。2017年12月,李某献带被告人魏某辉、耿某鑫、杨某、何某飞、曾某实地查看过地块后,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将地块里的桉树根和农作物清理干净并翻挖后,以两年每亩3000元的价格转租给魏某辉、耿某鑫、杨某、何某飞、曾某栽种三七,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经鉴定,魏某辉占用林地栽种三七的面积为67.5亩;耿某鑫占用林地栽种三七的面积为50.49亩,何某飞占用林地栽种三七的面积为13.68亩,曾某占用林地栽种三七的面积为33.79亩,杨某占用林地栽种三七的面积为19.15亩,林地权属为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小组、**村委会**村小组的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灌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防护林;树种为桉树、清香树/栎类。

3、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献以每年每亩1000元的价格租下普某学等农户位于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对门/***“小地名”(国家级296号图斑)的地块后进行部分翻挖,2017年期间,李某献带被告人熊某良实地查看地块后,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李某献将地块全部翻挖后以每年每亩1400元的价格将地块转租给熊某良栽种三七,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经鉴定,熊某良占用林地栽种三七的面积为78.37亩,林地权属为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小组的集体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薪炭林;树种为栎类。

4、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献以每年每亩1250元的价格租下张某波等农户位于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山(国家级313号图斑)的地块,带被告人饶某、雷某兵实地查看地块后,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李某献雇人将桉树地进行清理翻挖,其中农户张某波的桉树地是其自己找挖机翻挖的,后李某献以每年每亩1450元的价格将该地块转租给饶某、雷某兵栽种三七,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经鉴定,饶某占用林地栽种三七的面积为27.08亩;雷某兵占用林地栽种三七的面积为78.33亩;张某波自挖林地面积为14亩,林地权属为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小组的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灌木林地、无立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薪炭林;树种为桉树、杂灌。

5、2017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献以每年每亩1100元的价格租下师某宝等农户位于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小地名”(国家级339号图斑)的土地,后带被告人董某怀实地查看过地块,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将地块里的桉树根和农作物清理干净并翻挖后,李某献以每年每亩1400元的价格将土地转租给董某怀栽种三七,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经鉴定,董某怀占用林地栽种三七的面积为38.26亩,林地权属为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小组的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桉树。

6、2017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献以每年每亩1100元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租下李某国等农户位于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对门“小地名”(国家级336号图斑)的土地,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李某献雇人将桉树地进行清理翻挖,其中农户李某国、李某学桉树地是其自己找挖机翻挖的,后李某献以每亩每年1300元的价格将土地转租给刘某涛栽种三七,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经鉴定,李某国自挖林地面积为22.86亩;李某学自挖林地面积为17.60亩,林地权属为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小组的集体林地;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桉树、云南松。 

7、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献以每年每亩9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租下赵某委等农户位于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小地名”(国家级344号图斑)的土地,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将地块里的桉树根和农作物清理干净并翻挖后,李某献以2万元的价格将土地转租给杨某琼等人栽种三七。

经鉴定,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小地名”(国家级344号图斑)占用林地栽种三七的面积为12.42亩,林地权属为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小组的集体林地。地类为宜林荒山荒地、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桉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荣、龙某清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李某献、杨某荣等19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献、杨某荣、赵某才、张某洪、张某、陈某勇、魏某辉、曾某、杨某、何某飞、耿某鑫、熊某良、饶某、雷某兵、张某波、李某国、李某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献、杨某荣、李某华、赵某才、张某洪、张某、陈某勇、魏某辉、曾某、杨某、何某飞、耿某鑫、熊某良、饶某、雷某兵、张某波、董某怀、李某国、李某学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献、杨某荣、李某华、赵某才、张某洪、张某、陈某勇、魏某辉、曾某、杨某、何某飞、耿某鑫、熊某良、饶某、雷某兵、张某波、董某怀、李某国、李某学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魏某某、曾某某、杨某乙、何某某、耿某某、熊某某、饶某某、雷某某、张某丙、董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现居住于家中杨某甲联系电话:1508709****;李某乙联系电话:1591249****;赵某某联系电话:1512697****;张某某联系电话:1591142****;陈某某联系电话:1357769****;张某乙联系电话:1388778****;魏某某联系电话:1512663****;曾某某联系电话:1539432****;杨某丙联系电话:1398774****;何某某联系电话:1512625****;耿某某联系电话:1376947****;熊某某联系电话:1596957****;饶某某联系电话:1398773****;雷某某联系电话:1388769****;张某丙联系电话:1518743****;董某某联系电话:1581273****;李某丙联系电话:1591214****;李某丁联系电话:135293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19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7份,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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