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8********,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融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经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由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融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经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由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融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经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由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赌博于2019年2月28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杨某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融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经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由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融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经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由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广西融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4月11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6年3月1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杨某丁,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8********,苗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经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由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4********,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融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4********,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融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吴某丙,曾用名吴某丁,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9********,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经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于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乙,曾用名某某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0********,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国共产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经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于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和2020年8月2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尹某某、杨某丁、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某某乙、杨某戊(在逃)等11人以固定“股东”身份多次在融水县**乡**村、**村、**村附近村屯相对固定的场地利用扑克牌以“三公”玩法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并抽水渔利。上述人员每次开赌都安排有司机专门接送赌客到山脚,并由专人带至赌场,赌场附近及公路沿线均有人进行“看风”,组织严密,分工明确。2020年5月18日,上述被告人继续在**村**屯吴某某(另案处理)家后山开设赌场,因当晚赌客较少,赌场散场后,又转移到吴某某家商店以“扯头注”方式进行赌博。融水县公安局安**派出所民警接到匿名群众举报后,出警将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李某甲、吴某甲、吴德谋等人查获,当场缴获赌资743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2.书证:柳州市政府热线事项交办单和柳州市政府热线案件信息及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一般缴款书(回单)、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3.现场笔录;4.现场指认笔录和指认照片;5.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6.电子数据、视频资料;7.证人赵某甲、路某甲、杨某己、张某某、梁某甲、韦某甲、路某乙、邓某某、卜某某、梁某乙、韦某乙、陈某某、李某乙、杨某庚、李某丙、李某丁、贾某某、覃某某、刘某某、白某某、李某戊、韦某丙、韦某丁、赵某乙证言;8.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尹某某、杨某丁、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某某乙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尹某某、杨某丁、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尹某某、杨某丁、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某某乙等人以牟利为目的,长时间合伙在相对固定地点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共同以“股东”身份管理赌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并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吴某丙、某某乙主动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尹某某、杨某丁、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某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锋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尹某某、杨某丁现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某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手机联系号码分别为:1517722****、1817477****、1587822****、1827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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