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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杨某甲等四人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73********,汉族,技校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无固定住所。1995年6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治安拘留五日。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7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02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镇**村**组,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镇**村**组* *号。2012年6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73********,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市闵行区**网格**中心员工,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分别提供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网络赌球账号,并由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提供给赌客或接受投注,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约36万元。

2.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底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使用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网络赌球账号接受赌客刘某甲投注,并通过赌博网站返水的形式非法获利人民币约500元;2019年7月至9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赌球账号提供给赌客周某某、孙某甲,并通过账号吃成的形式非法获利人民币约6,000元。上述网络赌球账号共涉及赌资人民币约2万元。

3.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租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使用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现场开设赌盘提供给赌客杨某乙、陈某某、杨某丙等人赌博。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将李某甲提供的二个网络百家乐账号分别提供给陈某某、郭某某赌博。上述网络百家乐账号共涉及赌资人民币8万余元。

4.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乙将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二个网络赌球账号分别提供给赌客孙某乙、钱某某赌博,将一个网络百家乐账号提供给赌客林某某赌博。上述网络赌球账号以及网络百家乐账号共涉及赌资人民币约26万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甲、周某某、孙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利用赌博网站账号接受赌客刘某甲投注;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向赌客周某某、孙某甲提供网络赌球账号的事实。

2.证人陈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杨某丙、唐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在本市闵行区广南路666弄3号302室开设现场版百家乐赌盘;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向赌客陈某某、郭某某提供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的事实。

3.证人刘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乙承租本市闵行区广南路666弄3号302室的事实。

4.证人林某某、钱某某、孙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乙向赌客林某某、钱某某、孙某乙提供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以及网络赌球账号的事实。

5.公安机关制作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杨某乙与赌客孙某乙、钱某某以及被告人李某甲的聊天记录情况。

6.公安机关制作的交易记录截图,证实涉案人员相互之间的转账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杨某甲处扣押黑色台式电脑一台、苹果手机一部;在被告人李某乙处扣押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以及记账本一本;在被告人杨某乙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

8.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前科劣迹情况。

9.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到案后多次供述及辨认照片,四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四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1.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四被告人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分别伙同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中李某甲开设赌场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对被告人李某甲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四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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