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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五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8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镇**村**号**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宿舍。 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89********,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现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宿舍。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兵、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同杨某某在安吉县鄣吴镇民乐村大河口水库附近处,采用网捕鸟、利用引鸟的方式非法猎捕画眉鸟一只。

    2、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杨某某在安吉县**镇**村**水库附近处,采用张网捕鸟、利用引鸟的方式非法猎捕画眉鸟两只。

    3、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安吉县**街道**工地后山利用张网捕鸟、利用引鸟的方式猎捕画眉鸟一只。

另查明,鸟类野生动物在安吉县区域实行全年禁止捕猎,张某某、利用引鸟和手机播放鸟叫的方式属于禁猎方法。画眉鸟为我国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安吉县人民政府通告、三有保护动物名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兵、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以禁用方法在禁猎期内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

检察官助理:彭高翔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181********)、杨某某(158********)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电子卷宗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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