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68********,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住海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9日因赌博被海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7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海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别名李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75********,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住海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1月因吸毒被海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24日15时许,在宁夏海原县西安镇一赌场内,李某甲和马某甲因马某甲赢钱后不给李某甲抽头子钱发生了争吵,后二人打架时被他人拉开,后马某甲离开了赌场。李某甲当场给其三弟李某丙(在逃)打电话让找些人,等他回到海原县城后一起去打马某甲。李某甲又叫了虎某某,当时虎某某和马某乙在一起,虎某某、马某乙二人便一起到了打架现场。李某丙叫了杨某某、田某某,杨某某驾车拉着事先准备了钢管的李某丙到了打架现场。待李某甲和李某丙纠集的人员到位后,李某甲给马某甲打电话,二人约好在海原县雅兴宾馆门口见面,李某甲先到雅兴宾馆门口坐着等马某甲,马某甲开车到海原宾馆门口后下车向雅兴宾馆门口走去,李某甲看到马某甲后向马某甲冲去,马某甲看见李某甲冲来就从怀里往出掏砍斧,在掏砍斧的过程中,被冲到跟前的李某甲一拳打在了头部,马某甲被打倒在地,其手里拿的砍斧掉在了地上,同时李某甲、杨某某等人从旁边冲到马某甲跟前殴打马某甲,马某甲从地上爬起后往北向红绿灯方向跑去,李某甲看见马某甲逃跑,便喊其纠集的人追打马某甲,马某甲跑到海原县第一小学对面时躲进了王某某经营的五金铺子,随后追来的李某甲、杨某某等人追进五金铺子,语言威胁马某甲,让其到外面去。马某甲移动到五金铺子门口向门外跑时被李某甲、李某丙集的人堵住,李某甲、李某丙、杨某某等人继续殴打马某甲。在殴打马某甲的过程中,李某甲拿钢管在马某甲的右腿膝盖处殴打,致使马某甲右腿髌骨粉碎性骨折倒在地上。马某甲便向李某甲服软认错,现场殴打马某甲的人员便停止殴打,陆续离开了现场。2020年8月5日经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马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三处。案发后李某甲赔偿了马某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马某甲谅解了李某甲及所有参与殴打他的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马某甲因赌博产生口角后纠集、指挥多人在雅兴宾馆门口、海原县一小门口持械殴打马某甲,导致马某甲受轻伤,其是本案的组织、策划、指挥者,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李某甲要聚众斗殴,仍拉着持钢管的李某丙到现场,伙同李某甲、李某丙在打架中积极追逐马某甲、参与围殴马某甲,其在聚众殴打犯罪中表现积极,系积极参加的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是聚众斗殴犯意提起者,自己并安排他人纠集多人,组织斗殴,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虽然积极实施斗殴行为,但作用较小,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山丹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六册、光盘四十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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