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诉〔2019〕58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57********,汉族,文盲,群众,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区**街**小区,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任丘市检察院批准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华油测井大队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任丘市**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任丘市检察院批准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任丘市**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任丘市检察院批准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1日由任丘市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4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任丘市**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任丘市检察院批准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1日由任丘市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4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任丘市**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刘某甲、宋某某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相关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2019年6月23日、2019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甲承认信奉“全能神”,灵名“杜亮”,曾做过“全能神”教会带领,多次为“全能神”人员聚会提供场所,伙同他人多次从事“全能神”传福音活动,在其家中搜查、扣押“全能神”反动书籍66册及反动宣传资料1153张。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对其供述多次拒绝签字按手印,拒不认罪,态度比较恶劣。
2.被告人杨某某承认信奉“全能神”,灵名“刘洋”,曾为“全能神”教会带领,做过全能神接待工作,多次为“全能神”人员聚会提供场所并制作拍摄“全能神”反动宣传视频,在其家中搜查、扣押“全能神”反动书籍1册及反动宣传资料519张,另扣押的3台电脑(康柏牌、黑色联想、黑色惠普),经冀中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检验,发现并提取大量浏览“全能神”视频等资料痕迹。其本人不认为“全能神”为邪教,拒不交代有关“全能神”教会相关活动情况,拒不认罪,态度比较恶劣。
3.被告人李某乙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承认信奉“全能神”,做过“全能神”教会带领,为“全能神”人员聚会提供场所、饮食,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收受赃款(奉献款),在其家中搜查、扣押“全能神”反动书籍2本及反动宣传资料431张。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乙能够认罪认罚,并表示与邪教组织脱离关系,不再参与邪教组织活动。
4.被告人刘某甲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承认信奉“全能神”,没有交代其在“全能神”教会中的灵名,为“全能神”人员聚会提供场所,在其家中搜查、扣押“全能神”反动宣传资料141张。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能够认罪认罚,并表示与“全能神”邪教组织脱离关系,不再参与邪教组织活动。
5.被告人宋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承认信奉“全能神”,灵名“崔姨”,为“全能神”人员聚会提供场所、饮食。能够基本如实供述其在“全能神”教会中的行为、灵名、其它“全能神”人员的职务及相关犯罪活动情况。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认识到“全能神”是邪教组织,并表示以后再不练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全能神”教派书籍以及宣传材料;
2.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杨某甲、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刘某甲、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刘某甲、宋某某信奉“全能神”邪教教义,制作保存邪教宣传资料,为邪教组织活动提供场所和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华
2019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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