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1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庄**村**庄**村**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路**弄**室。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011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乡**组**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号楼**室。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930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村**镇**村**组,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号楼**室。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至10月7日,在上海市奉贤区**号楼**室,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唐某某预谋实施诈骗后,通过微信向不特定用户群发消息,谎称对方是幸运客户,以购物可参与抽奖、返现的方式,取得被害人靳某某等人的信任,被害人靳某某等人在本市天桥区等多地通过扫码向李某甲等人支付货款。李某甲、杨某某、唐某某三人先后骗取13名被害人钱财共计7450元。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李某甲、杨某某、唐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李某甲亲属已代为赔偿大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户籍证明、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谅解书、财付通交易明细、刑事技术照片等;2.证人丁某某、尹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靳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唐某某辨认作案地点及互相辨认的笔录等;6.视听资料:侦查人员对作案地点进行搜查的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晨
检察官助理:陈立昂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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