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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杨某乙盗窃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甲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93**********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开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性别:**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93********,**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开阳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开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3日我院将该案退回开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13日开阳县公安局将该案重报我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0时许至2019年12月8日4时许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杨某乙,驾驶一辆无牌商务车前后两次到开阳县花梨镇中铁六局瓮开高速三标段四工区工地上实施盗窃,将堆放在工地上的螺纹钢筋3000余斤盗走。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开价认刑字(2020)第006号涉嫌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认定,被盗1.5吨螺纹钢筋价值人民币6426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被盗钢筋8540元钱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中铁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应结算表,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开价认刑字(2020)第006号涉嫌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对同案犯杨某乙进行辨认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4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的情况,没有赔偿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美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作案车辆及涉案手机随案移送;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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