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义乌市**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78208********,单位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工业区**号路,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义乌市**服装有限公司监事。
辩护人宋文斌,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栋**单元**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印洋,江苏薛洛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义乌市**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对义乌市**服装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企业经营贸易过程中,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税,在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的联系和帮助下,让钱某某(已起诉)经营的溧阳市**纺织有限公司为义乌市**服装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1月3日,钱某某以溧阳市**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给被告人李某甲经营的义乌市**服装有限公司,合计金额997350.38元,税额169549.59元,价税合计1166899.97元。义乌市**服饰有限公司在收受上述发票后,于2016年11月29日进行认证抵扣,抵扣进项税款为人民币169549.59元。
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单位义乌市**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明知没有实际的货物购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和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单位义乌市**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代理检察员:吴震宇
附:
1.被告单位义乌市**服装有限公司现位于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工业区**号路。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河南省镇平县**镇**村**号;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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