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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6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5********,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犯故意杀人罪2006年4月12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2005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1日;于2012年1月11日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5月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同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5********,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5月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先后帮其上线地下六合彩庄家“邓”、颜某甲、“邓胖子”收地下六合彩赌博投注,获取所收投注的5%或7%作为好处费。后来李某乙、李某甲开始自己做庄经营地下六合彩,并收取地下六合彩赌博投注。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李某甲、李某乙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购买地下六合彩码单人员曾某甲、李某丙、刘某甲、谢某甲、李某丁、李某辛、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等人用微信支付方式转账给李某甲、李某乙,在李某甲、李某乙所用手机微信昵称为招财熊、芒果派的微信上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共计146978元。

2019年4月30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荷塘镇干山村曾某甲家将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账单、码单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甲、李某丙、刘某甲、谢某甲、李某辛、李某丁、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甲系主犯,李某乙系从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审在家,李某乙电话:13670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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