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现住玉门市**镇**村**组**号。2017年3月2日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被玉门市公安局花海派出所罚款二百元;2018年11月15日因故意伤害被玉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现住玉门市**镇**村**组**号。2012年1月17日因赌博被玉门市公安局花海派出所罚款五百元;2019年6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玉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车前往甘肃省东酒泉市玉门市黄闸湾镇黄花营村北面北石河戈壁滩挖锁阳,返回途中在戈壁滩上发现一只鹅喉羚(当地人俗称黄羊,系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采取鸣汽笛开车追赶的方式抓鹅喉羚,致使鹅喉羚受到惊吓逃跑时撞到铁丝网围栏上挂住,之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将该只鹅喉羚抓住装上车拉到李某甲家中剥皮、分解、加工食用,并将鹅喉羚的头、蹄和皮子等丢弃后院中喂狗。经查,鹅喉羚属于生存于我国西部半荒漠地区的国家二级珍贵野生保护动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鹅喉羚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元钊

检察官助理:党玉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