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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20年9月1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湘乡市公安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在没有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湘乡市**村地段进行非法狩猎,由李某乙使用气枪瞄准射击,李某甲负责观察和捡拾击中的鸟类,两人在湘乡市**村附近猎获2只山斑鸠和2只小䴙䴘,后被湘乡市公安局壶天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专家鉴定,李某乙猎获的4只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总价值为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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