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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非法拘禁罪)(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旧州镇双金村委会木某某队**号*栋1楼105室。2018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0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旧州镇双金村委会木某某队**号。2018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0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4日上午8时许,为向被害人廖某进索取赌债,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伙同“阿灿”(身份不明,在逃)来到我市大涌镇中新公路隆兴达制衣厂附近路段,强行夺走廖某进的粤TB3****号小车钥匙及手机后由被告人李某乙驾驶上述小车将廖某进强行带到佛山市南海区叠北农庄协商归还债务问题。期间,由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阿灿”等人对廖某进进行看管。

当日中午,被告人李某乙打车离开,下午5时许,公安人员接报到场解救廖某进,并当场抓获了被告人李某甲。同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乙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获廖某进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乙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至三年,并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年,缓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昂

二О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扣押涉案物品借条2张现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6、视听资料共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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