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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非法拘禁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5月29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组**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5月29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中午,因被告人李某乙的妻子与被害人徐某某在陆某某城北门培训站徐某某的轿车内搂抱睡觉时被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发现,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强行将徐某某带至三岔河镇水阁村委会芹菜湾村被告人李某甲家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兄弟二人对徐某某罚跪和持锄头把、塑料凳、扫把殴打及拳打脚踢。宋某某报警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高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人体损伤检验记录;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作案工具锄头把;7.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辱骂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不划分主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李某甲1398893****,李某乙1340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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