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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四川省万源市**苑**栋**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1月13日在四川省万源市注册成立四川省**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万源分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并担任公司负责人,由被告人李某乙主要负责万源**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二人以万源**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吸纳存款,并承诺支付1.5%的资金月利息作为回报。二被告人将所吸收资金分别用于超市开支、高息转借给他人等。经统计,两年共吸收资金计265.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在社会上公开宣传,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265.75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18194****。

    2.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28296****。

3.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4. 附本案被害人名单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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