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封丘县尹岗镇**村**号。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1月6日被处罚款500元;曾因赌博,于2017年3月25日被行政拘留10日;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1月30日被处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封丘县尹岗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挖掘机在位于封丘县尹岗镇尹岗村东、大堤以东、水泥路路北耕地上进行非法取土。经鉴定,该取土项目已造成该处9.47亩耕地(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平面示意图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尹某甲、尹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4.河南北辰勘测有限公司关于取土项目破坏耕地鉴定报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关于取土项目破坏耕地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耕地上取土,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晓峰
检察官助理 邱颖颖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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