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柘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柘城县远襄镇任庙村村民李某丙在家喝农药自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李某丙喝药死亡原因是与本村村民李某丁发生吵架造成的为由,强行将死者李某丙尸体放置在李某丁家中三天,并在李某丁家中闹事,对李某丁一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人李某乙、李某甲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2.证人朱某某、袁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丁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柘)公(刑)鉴(临)字【2019】789号:李某丁损伤程度为轻微伤;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强行将尸体放置他人家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翠云
郭英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县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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