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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李某甲(小名:小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91********,苗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小名:小某甲),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76********,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同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10月19日、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11月10日,将两案并案处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邀约李某乙乘坐一辆三轮车到镇康县**镇车站接到偷渡人员莫某某(另处),欲带领莫某某前往中缅边境偷越国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随后,三人驾乘三轮车行至镇康县**镇**脚,将三轮车停放在附近的大路边,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徒步带领莫某某朝边境方向走。途中,被告人李某甲前往探路,17时30分,被告人李某乙与莫某某行至镇康县**镇中缅边境S1**号界桩附近**半山腰便道时被镇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同年10月9日11时20分,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边境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莫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手机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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