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明光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明某某**路**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20日被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明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女,1964年**月**日出生,安徽明光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64********,汉族,文盲文化,无业,住明某某**路**号。被告人李某乙曾因赌博于2019年3月27日被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阳光时代广场西边的家中(已拆迁)、**路**号其租住房等地以“推牛”或“十三水”的方式聚众赌博,先后参与赌博的有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陈某某、洪某某、王某甲、姚某甲、孔某某、夏某某、姚某乙、王某乙、裴某某等人,赌博时间一般从下午1点左右持续到晚上10点左右,人多的时候也会赌通宵。为防止公安机关禁赌检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住处**路**号房前和屋后安装了监控探头,并雇佣被告人李某乙看监控、烧开水和打扫卫生。赌博场地及赌具均由李某甲提供,抽头款由李某甲收取。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累计抽头渔利18000元,向被告人李某乙支付报酬200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退缴赃款18000元;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乙退缴赃款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现金缴款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朱某某、陈某某、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姚某甲、汪某某、孔某某、夏某某、张某丙、姚某乙、王某乙、刘某某、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明某某公安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乙受雇为被告人李某甲看监控望风,为其聚众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琳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明某某**路**号,被告人李某乙现住明某某**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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