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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赌博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5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从2019年1月份开始,通过微信收受他人投注外围“六合彩”,期间共收受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等人的投注,合计294990元,从中获利。

被告人李某乙从2019年4月份开始,通过微信收受他人投注外围“六合彩”,再转投给李某甲。李某乙共收受邹程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李某已、高某某等人的投注,合计228330元,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结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梦园

                            二O二O年六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肆册,光盘壹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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