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检刑检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号,案发前住兴县**镇**小区**号楼**单元**, 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经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号,案发前住兴县**镇**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乙主动到兴县公安局蔚汾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10月22日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乙在兴县**镇****小区一单元顶楼组织尹**、陶**、白**、刘**等人以麻将为赌具长时间赌博,2019年9月9日被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査获,二被告人累计抽头渔利数额达一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麻将馆进行赌博,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亨
检察员:王少伟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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