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826195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乡**村**号,住固安县**乡**村,固安县**乡**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贪污罪,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乡**村**号,住固安县**乡**村。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贪污罪,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固安县**乡**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上的便利,虚报其子李某乙为村“其他两委干部”,违规为被告人李某乙骗领农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3.174435万元。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积极主动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款31744.35元;2.固安县公安局扫黑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转办函、举报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李某乙领取农村干部基础职务补贴的银行凭证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李某丙、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系主犯;被告人李某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培根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31******;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4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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