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诉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308221959********,汉族,大专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党支部书记,住该村。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党支部副书记,住该村。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桦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桦南县**镇**村申报村内征地低保户名单时,被告人李某甲(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李某乙(时任该村副书记)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李某丙、李某甲、胡某某、李某丁四人写入低保户申请材料中。审批通过后自2014年7月至2019年9月李某甲违法领取低保金及桦南县财政补助金共计人民币50,343.00元,赃款被其用于个人生活支出。案发后所有涉案款项均被收缴。
经调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于2019年9月25日被监察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刘某某、任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玲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监视居住于桦南县**镇**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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