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3月1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7日批准,次日由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2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批准,次日由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7月25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批准,次日由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审明:
1.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化名付某甲、小王)伙同周某某(已判)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办理驾驶证的信息,以包办驾驶证的方式,在夏邑县等地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73000元。案发后,李某甲家人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
2.2017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预谋后,在商丘市民主路中环广场、归德路等地,由李某乙联系提供网上贷款的平台,使用被害人付某乙(姐)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信息申请分期贷款。该款提现后,共骗取付某乙(姐)共计人民币16666元。
3.2017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预谋后,由李某乙联系提供网上贷款的平台,二人在商丘市梁园区恒达通讯器材门市部使用付某乙(妹)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信息申请分期贷款。该款提现后,共骗取付某乙(妹)共计人民币28298元。
4.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乙冒充平安银行工作人员,并在衣服上悬挂名叫“杨某某”的工作牌,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化名王某甲)在夏邑县城关镇至尊咖啡店内,由被告人李某乙操作使用被害人封某某、彭某某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在网上申请贷款,先后骗取封某某、彭某某共计人民币44500元。
5.2018年5、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预谋后,由李某甲化名王某甲与被害人高某某接触,李某乙自称李某甲的老表,可为高某某办理网上贷款业务。在取得高某某的信任后,由李某甲、李某乙操作使用高某某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从网上贷款平台申请贷款,二人共骗取高某某共计人民币8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建立
乔 羽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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