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0********,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蛟河市**招待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镇**委**组,现住**省**市**市**镇**村**屯。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14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蛟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无经济来源且负债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李某乙预谋使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向被害人李某丙借款,李某甲伪造蛟河市**街道长宁委联建楼**单元**室房屋产权证后,二人来到蛟河市**镇李某丙家中,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和李某甲的工资本作抵押向李某丙借款8万元,约定月息2分,得款后李某甲和李某乙各分得4万元。现李某乙已偿还李某丙本金及利息共计6.9万元,李某甲、李某乙诈骗李某丙1.1万元。
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无经济来源且负债的情况下,使用已经无效的蛟河市**镇食用菌大院**号门市(该门市已出售)的买卖合同作抵押,向被害人修某某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月息2分,李某甲在偿还修某某两年的利息共计4.8万元后,无力继续偿还本金及利息,后失去联系,保证人马某甲、王某甲、李某乙替李某甲共计偿还利息3,000.00元,李某甲诈骗修某某4.9万元。
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无经济来源且负债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蛟河市**镇**家园3栋*单元**室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向被害人王某乙借款3万元,约定借期一年。2014年6月9日,李某甲用已经无效的**市**镇食用菌大院**号门市(该门市已出售)的买卖合同作抵押,向王某乙借款4万元,借期11个月。借款到期后,王某乙多次讨要,李某甲无力偿还,后外逃至**省**市黄骅市,李某甲两次诈骗王某乙金额共计人民币7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实施诈骗三次,共计13万元;被告人李某乙实施诈骗1.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乙被传唤归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均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本伪造的房屋产权证;
2.书证:(1)户籍证明;(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在逃人员信息表;(4)欠条复印件;(5)房屋产权证复印件;(6)房屋登记信息证明;(7)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的证明;(8)房屋买卖合同;(9)**镇食用菌商铺买卖合同复印件;(10)房屋转让协议书复印件;(11)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12)收条复印件;(13)借条复印件;(14)蛟河市房地产抵押(按揭)登记备案审批表;(15)物业认购书;(16)客户贷款解除抵押登记通知书;(1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情况说明;(18)蛟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情况说明;(19)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21)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马某乙、马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乙、修某某、李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李某乙伙同李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雪茹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在蛟河市**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伪造的房屋产权证2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