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5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7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7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中山市**镇**村****路**巷**号出租楼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梁某某、卢某某、吴某某和李某丙发生争执后互殴。后被告人李某甲纠集李某戊(另案处理),李某戊伙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己(另案处理)等人到上述出租楼门前。期间,被告人李某乙用拳脚殴打被害人一方人员。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李某丙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卢某某、吴某某未达轻微伤。
2019年7月2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出租楼前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同年7月3日晚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医院住院部抓获被告人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斗殴,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柳韵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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