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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6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2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0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兄妹先后经冯某(已判决)介绍加入“1040工程”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以从中牟利。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为名,又称“自愿连锁经营”、“1040阳光工程”,它要求加入者缴纳3800元购买首份份额,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后,可以发展三个直接下线(每个下线的第一份3800元,之后每份3300元,购满21份可得返利19000元),参加者可以通过自己的下线直接或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根据自己购买及其下线的份额,层层累计后提升自己的级别。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人员分为初级业务员(1--2份)、业务员(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老总(600份以上)。该传销组织按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和标准。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被告人李某甲经同事冯某介绍,在长沙市加入了1040传销组织,后转移至南昌市新建区继续从事1040传销。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将妹妹李某乙、同事李某丙、陈某某发展加入1040传销组织,并担任传销组织的大总管,负责传销团队的日常运作。随着其下线人数及份额的不断增加,李某甲于2018年7月份晋升1040老总级别。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2019年8月李某甲带领其团队下线人员和陈乙(已判决)团队下线人员转移至九江市浔阳区继续开展传销活动。现已查明李某甲发展下线人数29人。

2、2017年左右,被告人李某乙经朋友冯某及哥哥李某甲的介绍,在南昌市新建区加入1040传销组织,后以谈恋爱邀约的手段发展下线黄某某等人,并担任李某甲传销团队的自律总管,负责传销团队的自律检查及日常运作。2019年8月份,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李某乙在上级传销老总的指使下带领传销团队从新建区、红谷滩新区转移至九江市浔阳区继续从事1040传销,并教唆已离开传销组织的黄某某继续拉人头发展下线,被告人李某乙发展下线人数18人。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临时寄押于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于同年12月28日关押至南昌市新建区看所;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项某、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冯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购买的人数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组织内部参加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4月14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新建区看守所、李某乙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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