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刑诉〔2019〕7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人,个体,住**村。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人,个体,住**村。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人,个体,住**村。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人,个体,住**村。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2019年5月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晁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人,个体,住**村。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晁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人,个体,住**村。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李某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以被告人刘某某、晁某甲、晁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12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同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同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夫妇在未取得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广州立白集团企业有限公司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村内设立生产点,购买带有特定商标的外包装袋及散装洗衣粉,生产假冒“奥妙”、“碧浪”、“汰渍”、“立白”、“雕牌”、“超能”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皂粉,并销售给被告人晁某甲、刘某某、晁某乙等人牟利,销售金额529503.3元。被告人李某乙系被告人李某甲之子,其于2019年以前帮助李某甲、姜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2019年以后与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共同生产和销售,销售金额277155.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22日至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李某乙将183834元的假冒“奥妙”、“汰渍”、“立白”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皂粉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晁某甲夫妇,刘某某又将以上产品销售给陈某某、吴某甲等人牟利。
2、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李某乙将162591元的假冒“奥妙”、“汰渍”、“立白”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皂粉销售给晁某乙,晁某乙又将以上产品以168582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某等人牟利。
3、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李某乙将164469.3元的假冒“奥妙”、“汰渍”、“立白”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皂粉销售给“**日化”、“**商贸”(吴某乙)、“**商贸”等其他客户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别报告、未授权声明、微信、支付宝交易账单及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电子数据;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李某乙、刘某某、晁某甲、晁某乙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晁某甲、晁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厚彦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李某乙、晁某甲、晁某乙现住家中(联系电话分别为:1860539****、1867848****、1390539****、1586696****)。
2.侦查卷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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