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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5人赌博案)_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镇**村)。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93********,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号。2020年8月19日因利用**麻将参与赌博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号楼**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2020年8月19日因通过“**麻将”APP组织多人赌博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大庆市肇州县**局科员,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某某**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某某**路**小区**号**门**室)。2020年8月19日因利用 “**麻将”APP参与赌博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王某甲、薛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王某甲、薛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尹某某 (另案处理)成为“**麻将”APP软件代理人,并于2019年1月发展被告人高某某、2019年6月发展被告人李某乙做为二级代理在大庆市招募玩家,通过微信、默往等软件组建群并组织多名玩家在“**麻将”平台上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群内成员以微信红包的形式交易赌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通过销售房卡金额进行返利,被告人李某甲累计返利人民币197,728.47元,被告人李某乙累计返利人民币112,229.51元,被告人高某某累计返利人民币41,101.2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8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联系平台客服成为“**麻将”APP软件代理人,并于同年12月发展被告人薛某某做为二级代理在大庆市招募玩家,通过微信、默往等软件组建群并组织多名玩家在“**麻将”平台上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群内成员以微信红包的形式交易赌资。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通过销售房卡金额进行返利,被告人王某甲累计返利人民币81,016.69元,被告人薛某某累计返利人民币84,127.17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王某甲、薛某某在大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非党员证明、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情况说明、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扣押文件、物品清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李某甲手机内关于涉案微信情况截图、李某甲涉案微信内“托某某”微信截图、陈某某微信截图、下线代理截图、涉案内容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高某某手机提取**麻将赌博游戏截图、默往聊天记录截图、与李某甲微信聊天记录、手机账单记录、微信号截图、微信红包截图、**麻将账号截图、钻石充值截图、游戏记录截图、麻将账号信息截图、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乙微信账单截图、游戏记录截图、麻将账号信息截图、“**5角娱乐”群聊天内容截图、微信账单截图、游戏记录页面截图等;

2.证人尹某某、陈某某、马某某、李某丙、田某某、路某某、包某某、杨某某、张某甲、李某丁、王某乙、张某乙、刘某甲、张某丙、王某丙、刘某乙、汪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王某甲、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王某甲、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王某甲、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王某甲、薛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王某甲、薛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杰

检察员:徐  超

2020年12月1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王某甲、薛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卷宗及证据材料14册、光盘1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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