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97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村**岭**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村**岭**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商量后,携带蓄电池、电流逆变器、手竿捞网等电鱼工具到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旧高埔村牛骨岭窝埔水库(又称高埔水库)捕捞水产品,其将鱼电晕后捕捞至水桶内。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将非法捕捞的约10公斤杂鱼送回家中,返回上述水库与被告人李某丙、黄某某继续电鱼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缴获电鱼工具一批、杂鱼17.3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的电鱼工具、杂鱼等物证;

2.​ 人口信息、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文件等书证;

3.​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谢英

                                    2020724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缴获的蓄电池1台、电流逆变器1台、手竿捞网和电鱼竿2支、手捞网2支、水桶3只、杂鱼17.3公斤,暂扣于广东省渔政总队增城大队,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