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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4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 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村村委**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叶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手机上存着一个叫“老大”的人(具体身份信息不清,在逃)打电话联系李某甲,要李某甲到孟定拉缅甸籍人到昆明,运费一个人1400元。李某甲答应后“老大”通过微信向李某甲转账7000元,剩余的钱等人拉到昆明后再付。当天下午李某甲驾驶云******白色轿车前往孟定,到达孟定后被告知要拉14个缅甸籍人。随后李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钟某某让其帮忙找人来拉人,并通过微信转给钟某某运费3000元。钟某某又电话联系被告人叶某某,并通过微信转给叶某某运费2450元。叶某某驾驶云******白色皮卡车到军赛边境检查站不到处的橡胶林等候。然后李某甲驾车到孟定美食街的农舍路口处拉了7名缅甸籍人到猛简桥头旁,交由叶某某用皮卡车拉上七个缅甸籍人并走小路绕开军赛边境检查站到户等村路边等侯。自己返回孟定接另外7个缅甸籍人返回军赛,由钟某某骑摩托车在前带路走小路绕过军赛边境检查站。绕过军赛边境检查站后,李某甲和叶某某分别将14个缅甸籍人运送至云县羊头岩。并由李某甲联系被告人李某乙将叶某某车上的7个缅甸人换乘到自己驾驶的车牌号为******白色商务车上,后李某甲、李某乙分别拉7个缅甸籍人前往昆明。2019年6月1日晚21时左右行至云县警务站附近时被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用于拉缅甸籍人的机动车照片,手机照片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等相关文书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胡某某15名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叶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李某甲、叶某某手机提取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叶某某、钟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乙、叶某某、钟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乙、钟某某、叶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保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和光盘25张。

3、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利4000元、钟某某非法获利550元、叶某某非法获利2450元现存入云县公安局暂扣款账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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