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81********,瑶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住河口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河口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丁,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78********,瑶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住河口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河口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2********,瑶族,大学文化,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寨。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河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67********,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河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被告人李某乙、邓某某、牛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为将河口县莲花滩乡嘎马村云南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 “五道河”一带的土地及林地砍伐后出租给他人种植香蕉,获取非法利益,多次组织村民召开会议,并与村民达成协议,村民将“五道河”一带的地租给他,由李某甲负责找人挖路,与村民达成协议后,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间,先后请肖某某、桂某某将道路挖通到“五道河”一带,非法占用农用地41.17亩。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开挖的道路在云南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范围内,挖道路总长9150米,换算为41.17亩。
(二)、滥伐林木罪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将“五道河”一带的路挖通后,为能顺利将地出租给他人种植香蕉,其承诺事成后给被告人李某乙10%的好处,让李某乙为其砍伐林地提供帮助。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与韦某某达成租地协议,将“五道河”一带的田地、林地以每年每个香蕉洞人民币5.5元的价格租给韦某某,合同签定后,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本村村民对“五道河”、“臭水河”、“黄泥巴田”一带的田地进行砍伐,因村民在砍田地过程中将部分较小林木砍毁,被莲花滩乡管护站工作人员制止,韦某某遂与李某甲解除租地协议。后李某甲与被告人邓某某、牛某某联系,经邓某某、牛某某多次到现场查看,确认该片地块可以投资种植香蕉后,2020年3月,二人分别与李某甲签定租地协议,约定砍地的工钱由邓某某、牛某某支付,李某甲负责找人砍地,在邓某某、牛某某提供资金及部分生活用品的支持下,李某甲雇请工人将位于“五道河”一带林地非法砍毁。在毁林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乙参与李某某与牛某某、邓某某签定合同,帮助购买砍树工具、转款及取钱发放砍树工人工资等,并提供人民币2万元资金给李某甲做前期投资,为李某甲、牛某某、邓某某滥伐林木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
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邓某某、牛某某滥伐林木现场位于云南大围山国家级保护区管护范围内,其中李某甲、李某乙滥伐林木蓄积1138.9099立方米;邓某某滥伐林木蓄积233.4709立方米;牛某某滥伐林木蓄积614.2735立方米。
(三)、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在雇请工人砍毁林地时,明知林地内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桫椤,还安排工人砍林地并用农药草甘膦对地进行喷洒,后用火烧地,导致林地内19株桫椤树死亡。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地块内死亡19株桫椤,其中有10株为桫椤科桫椤属大叶黑桫椤,9株为桫椤科桫椤属白桫椤,均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辩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土地承包证、协议、租地合同、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丙、邓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邓某某、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邓某某、牛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乙、邓某某、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邓某甲、牛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方伦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邓某某、牛某某在金平县**乡**村委会其家中取保候审,联系电话:邓某某:1512637**** ;牛某某:1352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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