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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3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2********,汉族,初中毕业,洛阳**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河南省伊川县人,住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90********,汉族,初中毕业,洛阳**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河南省伊川县人,住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8月与他人合伙成立洛阳**商贸有限公司,李某甲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以医疗器械、保健品的销售为主要经营范围。被告人李某乙系李某甲的同胞兄弟,在洛阳**商贸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通过物流从史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以45760元的价格多次购买德国黑倍、德国黑金刚、蚁力神、每粒坚、增大延时片等性保健品,加价后销售至周边县、区药店。   

2019年9月23日,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在洛阳**商贸有限公司所租用的房屋内现场查获德国黑倍、德国黑金刚、蚁力神、每粒坚、增大延时片等多种性保健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135元。

经检验,涉案的德国黑倍、德国黑金刚、蚁力神、每粒坚、增大延时片等性保健品内均检出国家禁用药物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9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民警现场口头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乙于2019年11月19日向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检验报告;4、销货清单、发货单据、银行流水查询单等书证;5、涉案保健品物证;6、手机恢复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霞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六册;

    3、起诉书一式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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