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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3人故意伤害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兴义市******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审查批准逮捕,4月2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现住兴义市**镇**街**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4月2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逮捕,8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现住兴义市**镇**街**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4月2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逮捕,8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3人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乙与被害人邹某甲在兴义市丰都办胖山安置区“**”餐馆内因喝酒一事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架,邹某甲等在场人及时进行了制止,后李某乙电话叫李某甲前往餐馆处帮忙开车,李某甲叫上室友刘某某一同前往,到达现场后李某甲、刘某某与邹某甲发生争吵,并对邹某甲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李某甲持刀将邹某甲左肩胛、手腕等处杀伤。经鉴定,邹某甲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1把;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收条、和解协议;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邹某乙、梁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7.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邹某甲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四年以上四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二年以上二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陈昌义

检察官助理 陆婷婷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李某甲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李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8595****;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8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尖刀1把,全长20.5、刀刃长8.5cm、刀柄呈黑色长12cm。

4.《起诉书》1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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