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多次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泰河园物美超市店内,在自助结账过程中采取故意不扫码结账的方式多次盗窃超市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095.9元。另,在上述期间及地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采取相同方式分别单独盗窃超市物品一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98元及43元。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20年3月21日被传唤到案,当日盗窃物品已发还,其余盗窃物品未起获。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美荣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369310****;保证人李某丙,电话1354009****。
2. 被告人李某乙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381188****;保证人史某某,电话1364114****。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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