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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13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5********,汉族,初中文化,广西**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陆川县**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西**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养猪事业部**、广西**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化验员,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化验员,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乡**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乡**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吉安县**乡**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辉县市北云门镇后凡城村中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辉县市北云门镇后凡城村中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社。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黎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康某某、梁某某、王某丙、崔某某、曾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西**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某某)是广西**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集团)控股的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甲集团**,直接参与、指挥某某某公司的经营管理。2019年3月份以来,某某某公司将屠宰车间屠宰线外包给他人进行生猪屠宰。在屠宰生产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被告人黎某某(曾任某某某管理人员)行贿驻场检疫的官方兽医人员,使检疫工作流于形式,并直接或间接指示被告人黎某某、李某丙、陈某某、吕某某等人篡改非洲猪瘟的检测结果,使客户的生猪产品能够顺利销往山东、重庆等地。

被告人李某乙为*乙部**、某某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乙集团旗下猪场的全面工作。2019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乙安排将猪场的生猪运到某某某进行屠宰,并安排工作人员开具虚假的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和急宰死亡的猪,加工成生猪产品。除部分销售给他人外,剩下的生猪产品存入某某某冻库。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康某某、崔某某、梁某某、王某丙为某某某屠宰流水线的工人,上述人员在明知是病猪、濒临死亡甚至已死亡的猪或未经检疫的生猪情况下,仍进行屠宰,加工成生猪产品。

2019年7月5日,陆川县人民政府发布《陆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封锁非洲猪瘟疫区的命令》。2019年7月7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明知没有任何检疫手续的情况下,将某某某公司生产的生猪产品运往外地,被执法人员在玉林南高速路口查获。经陆川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曾某某运输的某某某生猪产品检验出非洲猪瘟阳性。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曾某某运输的某某某生猪产品价值人民币59760元。

2019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某某某公司冻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生猪产品共517.35吨。经陆川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某某某公司冻库内的生猪产品检验出非洲猪瘟阳性。经陆川县价格**中心认定,某某某公司冻库内查处的生猪产品共价值人民币9152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康某某、梁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黎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康某某、梁某某、王某丙、崔某某、曾某某明知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仍予以屠宰、储存、销售、运输,其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黎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康某某、梁某某、王某丙、崔某某生产的生猪产品价值人民币915205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曾某某运输生猪产品的价值人民币5976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黎某某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康某某、梁某某、王某丙、崔某某、曾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康某某、梁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桂、邱璐

2019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黎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康某某、梁某某、王某丙、崔某某、曾某某现均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宁**中心**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共5748页;光盘12张、移动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量刑建议书10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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