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在长乐区**路开了一家“**水果店”,并将水果店二楼布置成茶室,供人打麻将和玩“牛牛”,从中抽头盈利。2018年11月开始,被害人陈某甲在李某丙朋友的带领下到该茶室参赌了几次“牛牛”。2018年12月16日傍晚,陈某甲带人又到水果店二楼茶室玩“牛牛”,在场的人不愿意让他坐庄,陈某甲就生气走了。过了一会,城关派出所民警到该水果店二楼茶室抓赌,收缴了牌和麻将,并口头警告李某甲等人不能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怀疑是陈某甲报警的,由李某甲提议去警告陈某甲,李某乙和李某丙均表示同意。2018年12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伙同陈某乙、李某丁(李某甲的弟弟)等人分别开着一辆白色丰田小车(车牌号闽A******)和一辆白色北京现代小车(车牌号闽A******),在长乐区奎桥51度烧烤店门口强行将被害人陈某甲拖拽上李某丁开的闽A******白色丰田小车带离现场,期间,因陈某甲反抗,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有使用暴力挟持、殴打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开车把陈某甲带到首石山半山平台,对陈某甲进行口头警告后,要求陈某甲赔偿茶室的损失,然后又开车将陈某甲带回市区,在裕利达酒店附近才放陈某甲下车离开。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限制陈某甲人身自由时间长达2个小时左右,陈某甲的伤情经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微伤。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主动到长乐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陈某乙的证言;
3.祸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互相之间的辨认笔录以及对现场的指认笔录;被害人陈某甲、证人陈某乙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
7.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非法拘禁被害人陈某甲二个小时,致其轻微伤的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绍 武
检察官助理:石梅芬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被告人李某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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