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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公刑诉〔2019〕113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家住万源市**镇****号,群众,2019年9月8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86********,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家住源市**镇**巷**号,群众,2019年8月1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夫妇以营利为目的,由被告人李某甲负责联系买家,由被告人李某乙负责联系货源和发货,通过微信联系及快递的方式向郭某某(另案起诉)销售雪域藏宝、勃龙伟哥、虫草鹿鞭王、持久等各种性保健品,销售金额共计达21万余元。其中,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向郭某某销售雪域藏宝50条(每条100粒)、勃龙伟哥100条(每条100粒)等。2019年3月4日,郭某某在收取上述快递包裹时被当场查获并扣押涉案性保健品。经鉴定,涉案的雪域藏宝、勃龙伟哥均检出西地那非成份。经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向郭某某销售雪域藏宝453条(共计45300粒,销售金额达18120元),勃龙伟哥617条(共计61700粒,销售金额达234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抽样取证单、快递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

5.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快递单号数据、微信注册信息及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结伙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洪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捌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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